近视手术医院不给病历吗患者权益受侵害时如何争取病历获取权
A-
A+
2025-06-24 06:29:25
276 评论
患者对病历的法定权利在医疗法律体系中具有明确依据。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第十七条指出,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复制病历资料,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包括手术记录单、记录单等核心文件在内的完整病历。这一规定为患者获取自身医疗信息奠定了法律基础。在近视手术领域,病历不仅是术后并发症追溯的关键证据,更是医患信任的载体。

法律对病历隐私的双重保护在《民法典》中有明确规定:一方面,患者的医疗健康信息被归类为“敏感个人信息”和“私密信息”,处理此类信息需获得患者单独同意;医疗机构负有保密义务,若泄露病历需承担侵权责任。北京三中院2024年的一起判例中,医院因未审核调取者身份即提供他人病历,与调取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凸显了法律对病历获取流程的严格约束。
临床实践中的病历封锁
医院规避责任的典型手段在近视手术纠纷中较为常见。患者骆阳(化名)术后出现视物重影、持续性眼痛,多次向医院索要手术参数记录未果。医务科仅以“视力检测正常”为由拒绝提供完整病历,并建议其“看心理医生”,实质回避了对手术操作细节的质询。类似地,教师薛莉(化名)术后两年饱受头痛、视力模糊困扰,辗转多家医院检查均未获得原始手术记录,致使其无法明确病因。
诊疗流程中的信息断层从术前延续至术后。知情同意书虽列举了眩光、角膜瓣移位等风险,但患者常反映签署过程流于形式。某交流群中的患者描述:“医生用五分钟解释三十页专业术语,后指着签名处说‘不签做不了’。” 这种仓促的告知导致患者对潜在并发症认知不足。术后复查时,医院若仅提供部分检查数据(如视力表结果)而隐瞒关键参数(如角膜切削厚度、地形图异常),将进一步削弱患者的维权能力。
知情同意与信息失衡
格式条款的局限性在近视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尤为突出。根据角膜屈光手术知情同意书参考模板,医院需告知患者“术后视力不”“可能需二次手术”“夜间眩光”等十余项风险。然而法律界人士指出,此类文本常使用专业术语(如“角膜上皮下雾状浑浊”),且并发症描述多泛化为“少数”“个别”,缺乏具体发生率数据,难以帮助患者做出理性评估。
电子病历时代的透明度困境加剧了信息不对称。研究显示,电子病历系统使医院成为病历载体所有者,而患者对数据的存储位置、访问权限普遍不知情。更甚者,部分医院以“电子病历自动归档锁定”为由拒绝提供原始记录。2023年某法院向卫健委发出的司法建议函指出,当电子病历真实性存疑时,因医院未按规范锁定操作流程,终承担全部鉴定费用,反映出现行制度的监管漏洞。
争议解决与制度完善方向
司法救济的现实障碍主要体现在举证环节。近视手术并发症如视觉质量下降(对比敏感度降低、视物变形)难以通过常规视力表检测量化。在司法实践中,除非视力降至0.3以下或达到伤残标准,否则患者主张的“视觉损害”常因“无客观病理证据”被驳回。《民法典》第1222条规定,若医院隐匿、拒绝提供病历,可直接推定医疗过错,但患者需先证明病历存在且未被提供,形成逻辑悖论。
协同治理的路径需从三方面突破:
1. 监管介入:参考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第十八条,卫健部门应强制要求医院在术后向患者提供加盖公章的手术摘要,包含角膜切削量、植入晶体型号等核心参数;
2. 技术赋能:建立区域电子病历共享平台,允许患者通过身份认证下载脱敏处理的手术记录;
3. 知情同意革新:依据《近视防治指南(2024版)》对高度近视者的特别警示,知情同意书需按近视分级标注差异化风险,如病理性近视者需重点告知视网膜脱离概率。
从病历封锁到信息赋权
近视手术病历争议的本质是医疗信息控制权的争夺。当医院将病历视为“免责盾牌”而非医患共有的健康档案时,不仅加剧了纠纷解决难度,更侵蚀了社会对医疗技术的信任。未来的改革需以患者信息主权为核心:通过病历可及性立法(如规定手术参数强制披露)、知情同意标准化(风险量化与分级告知)、第三方监督机制(医疗数据托管机构)三重路径,重建医患间的信息平衡。唯有当每位患者能自由掌握自己的角膜切削数据时,近视手术才能真正从“技术神话”回归到理性安全的医疗实践。
> 法律依据延伸:
《民法典》第1226条:医疗机构泄露患者病历需承担侵权责任
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第17条:患者本人有权复制手术记录等病历
> - 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29条:处理医疗健康信息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
还有其他疑惑?想了解更多?可以点击
【在线咨询】